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粮财联[1996]97号    发布时间:1996-05-24   发文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商务厅、商业厅、管理储备局)、财政厅(局):

  接收进口粮食所负担的口岸中转费标准经过几次变动,现行标准为47元/吨。多年来,费用开支水平不断提高,致使港口转运站发生亏损。为解决这一问题,并与现行省间专储粮调拨经营费用标准相衔接,决定将接收进口粮食的口岸中转费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为72元/吨。

  请各级粮食部门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各口岸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另收费、乱收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