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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84]财文字第444号    发布时间:1984-10-2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中日友好医院收费标准和费用负担问题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费用负担办法规定如下:

  一、挂号费:公费医疗报销0.20元,其余由患者个人自理。

  二、出诊费:患者个人自理,公家不予报销。

  三、检查费和住院费:患者个人负担10%,其余由公费医疗报销。

  四、空调、取暖费:均由患者所在单位报销(列单位“公务费:”目开支)。

  五、电视机、电冰箱、电话等个人生活服务费用,均由患者个人自理。

  六、除上述五项外,其他费用的报销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98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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