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集体资产财务的管理,进一步理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将原由地税部门管理的集体资产财务划归财政部门管理。今后凡涉及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