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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批复

法规文号:人薪函[1988]4号    发布时间:1988-11-27   发文单位:人事部、 财政部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理塘等10个地震台站执行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的请示》(〔88〕震发人字第49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在四川的理塘、甘孜、松潘地震台,新疆的巴楚、阿合奇、和田、石场地震台,甘肃的镜铁山地震台,黑龙江的德都、加格达奇地震台,执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劳人薪〔1988〕17号)规定的第一种艰苦台站津贴标准。

  特此批复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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