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3-12-12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4年及以后年份所得税分享比例明确如下:

  一、一般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8%,市分享32%.

  二、山东国际电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厂、华能国际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其投资的电厂、山东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山东省地方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市分享40%,省级暂不参与分享。

  四、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省级分享40%.各市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