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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文号:威政发[2004]8号    发布时间:2004-03-04   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秩序,市政府确定对威海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四、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备注:

  1.楼内草厦计自然层;

  2.平房、两层小楼的调整系数为0;

  3.平顶、起半脊的顶楼按上述楼层调整系数调整;带阁楼、现浇的调整系数为0;

  4.安置房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6年6月13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威政发〔1996〕46号)同时废止。凡本通知发布前已回迁安置或已提供安置用房的,其补偿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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