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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管道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烟价[2004]35号    发布时间:2004-03-26   发文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物价局


各区物价局,市区各管道液化气经营单位:

  最近一个时期,由于受液化气进价波动较大等因素的影响,市区(包括芝罘区、莱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山区、牟平区,下同)部分管道液化气经营单位,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制定或提高销售价格,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加强管道液化气价格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保证正常供气,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定价办法,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管理。对市区管道液化气定价方式,由按个别成本定价改为按平均经营成本定价,并确定市区管道液化气统一的最高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9.50元。各经营单位可依据液化气的进价变化等情况适当下浮。对于管道掺混气的销售价格,经营单位可以管道液化气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掺混比例自行确定。经营的管道液化气或管道掺混气的具体销售价格,须报我局备案。

  二、加强成本价格监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我局将定期对管道液化气的经营成本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今后,如发现违反价格政策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自律,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并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称的商品,依靠合理价格和优质服务提高企业效益。

  以上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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