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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理顺全市省级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文号:威政发[2004]21号    发布时间:2004-05-06   发文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建委、劳动保障局、法制办《关于理顺全市省级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六日

  关于理顺全市省级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意见

  市建委 市劳动保障局 市法制办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为理顺全市省级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级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一律由开发区所在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干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要依法实施,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省级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权收归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为方便办理建设工程手续,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项目多、距市区较远的省级开发区设立分支管理机构。分支管理机构行使主管部门赋予的有关管理权,业务上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人、财、物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理顺省级开发区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确保今年7月底前圆满完成理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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