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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体系的意见

法规文号:东政办发[2005]5号    发布时间:2005-02-25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供养范围农村五保老人是指村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供养对象由本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资金管理供养资金由市、县区、乡镇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保障标准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自2005年起,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200元提高到2500元,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转移支付。提倡和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捐助五保供养事业。五保供养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报酬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组织实施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供养经费拨付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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