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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微山经济开发区等设立为省级开发区的通知

法规文号:鲁政字[2006]125号    发布时间:2006-04-3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71号)精神,我省的山东微山经济开发区等7个园区基本符合国家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原则和标准,已原则通过国家开发区设立审核,经省政府同意,批准设立为省级开发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山东微山经济开发区等7个园区虽属违规设立,但符合规划要求,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集聚优势,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批准设立为省级开发区。各开发区面积、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等以国土资源部核定公布的数据为准,审核结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为准。

  各市要结合全省和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协调发展,把园区真正建设成为产业特色鲜明、综合配套能力强的现代制造业聚集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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