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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3号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2012]63号    发布时间:2012-09-14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西藏、贵州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九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面值为206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206亿元。其中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西藏、贵州省(区、市)额度分别为46亿元、42亿元、30亿元、7亿元、40亿元、5亿元、36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九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47%,2012年9月1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9月19日发行结束,9月2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1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5年9月1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本期债券在2012年9月17日至9月19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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