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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3号--剔除与联营企业交易中的未实

法规文号:解释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02-06-25   发文单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


  一、问题

  1.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第16段提到《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规定的合并程序,但它并没有对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的逆流或顺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的剔除,给予明确的指南。逆流 交易指诸如将资产从联营企业销往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而顺流交易则指诸如将资产从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销往联营企业。

  2.问题是,投资者应剔除多少由其(或其合并子公司)与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

  二、结论

  3.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和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逆流或顺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应按投资者在该联营企业所占的权益份额予以剔除。

  4.在交易表明所转让的资产发生减值时,不应剔除未实现损失。

  三、结论依据

  5.《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第16段指出,就子公司和联营企业而言,许多合并程序是类似的。对于子公司,《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第17段要求公司间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应全额剔除。但是,与子公司不同的是,联营企业不在投资者的控制下。

  6.《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2段允许合营方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在联合控制的企业中的权益。《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9段和第40段要求按比例剔除与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公司间利润和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就公司间未实现利润和损失的剔除问题,为联合控制下的企业所作规定的基本原理,也适用于重大影响下的企业。此外,一致地运用权益法,就要求与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公司间利润和损失,按同样的方法进行处理。

  7.《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9段和第40段要求,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失,表明流动资产的可实现净值减少或长期资产的账面金额非暂时性下跌时,该未实现损失应立即予以确认。同样的原理也适用于投资者和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7月

  生效日期:本解释公告适用于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期间。鼓励提早运用。会计政策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变更》第46段的过渡性条款进行会计处理。(参考资料:《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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