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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法规文号:国统函[2003]247号    发布时间:2003-12-29   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建立<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5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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