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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地域限制的通知

法规文号:商贸秩函[2003]39号    发布时间:2003-04-29   发文单位:商务部


上海市外经贸委,海南省外经贸厅,厦门市贸发局,深圳市外经贸局,珠海市外经贸局,汕头市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厦门、深圳、珠海、汕头等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外经贸的发展,经商海关总署,现决定取消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地域的限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范围仍然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上述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可以在中国关境内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上述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到原发证机关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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