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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3-12-15   发文单位: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蚕丝、坯绸2003年度配额安排和使用情况,2004年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及蚕丝边境贸易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4年厂丝、坯绸配额分配按照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申请的额度进行分配,但不突破2003年的数量。

  二、其他丝配额以2003年配额量为基础,结合2003年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使用率及出口价格水平做适当调整,对2003年度配额使用情况好,出口价格高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给予鼓励。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和已核定的蚕丝类边贸企业出口经营能力,合理安排出口配额,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安排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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