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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4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商贸函[2003]359号    发布时间:2003-12-21   发文单位: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04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出口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2004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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