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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

法规文号:商合字[2005]114号    发布时间:2005-12-14   发文单位: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团商务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按国际通行规则到境外投资”的精神,加快境外投资便利化的步伐,现就调整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类别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有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内地企业赴港澳投资批准证书》自2006年1月1日起整合为新版批准证书,统称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格式作出相应的调整,新证书样式附后。

  二、调整后的新证书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于2006年1月1日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新证书。

  三、2006年1月1日后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境外企业凭新版证书办理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外事等有关部门所需手续。

  四、《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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