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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数据库使用和网上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中期协字(2002)50号    发布时间:2002-12-13   发文单位:中国期货业协会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暂行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已公布实施。为了充分发挥“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的功能,做好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网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协会与会员及有关单位之间的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协会有关文件在以书面形式发送的同时,将通过数据库发文系统发送电子文件,望各会员和有关单位数据库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数据库收文信息。

  二、协会拟于近期对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进行网上公示,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2年12月25日前对本单位数据库中从业人员的数据再次进行审核,对未录入人员数据进行补充录入,对已录入人员的不准确或遗漏的数据进行更新,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数据库发文系统报协会。

  三、个别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数据库录入的过程中存在拖延和录入数据不准确或不完整的现象,望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数据库的录入工作,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团体会员、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数据库暂行规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网上公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录入、更新数据。对于因公司或从业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对公司和从业人员市场信誉和正常业务造成的不良影响,协会概不负责。

  四、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资格公示的准备工作。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注明以下字样:“有关本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同时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客户登录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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