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3号 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3号    发布时间:2006-04-20   发文单位:商务部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开始执行“早期收获”计划,对“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实行降税。为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现将与上述产品有关的进口规定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以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等为基本原料,经加工仅改变其物理结构,或经简单加工混合且未改变其形态、用途的油脂,其含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超过50%的,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关于三种油脂中比例最高的一种(即税目1507或1511或1514)的有关规定。

  二、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项下以优惠税率进口混有棕榈油、豆油、菜子油的油脂进口商,须如实申报混合品种、比例及用途,并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注明混合品种、比例的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35号相应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