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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外国商会审核单”和“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的函

法规文号:商办贸函[2006]38号    发布时间:2006-04-11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贸促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对中国外国商会和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凡需报商务部审核的中国外国商会和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请分别使用新的“中国外国商会审核单”和“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审核单”(格式附后,可到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www.ec.com.cn下载),原格式核准单不再使用。

  二、新审核单将作为商务部受理有关申请的依据之一,请按要求详细打印填写。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贸司)反映。

  联系人:王勇

  电话:010-65197490

  传真:010-651974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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