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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国有资产占用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京国资综[1998]559号    发布时间:1998-11-25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审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安排富余人员的通知》(京政发〔1992〕第11号)精神,为支持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允许企业用一部分国有资产开办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实行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并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占用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已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进行清理,包括收缴情况、支出情况、结余及主要用途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加强财政监督。

  三、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应立即予以纠正。

  四、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于12月31日前将此项工作的办理情况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说明: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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