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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命令

法规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第44号    发布时间:2003-05-10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原产地域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五常大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五常大米原产地域范围以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五常大米原产地域产品命名的请示》(五政呈[2002]74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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