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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改变特种设备许可受理程序的通知

法规文号:质检特函[2004]25号    发布时间:2004-07-06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为简化特种设备许可受理程序,根据总局统一要求,从本文发布之日起,特种设备许可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直接交至许可审批机关,不再交由审批机关的下一级行政机关签署意见。据此,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的第三页和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做相应变动(见附件1、2)。

  特种设备许可申请单位在提交许可申请书时,至少一式四份,并提交电子版本,许可申请经许可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后,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交下一级行政机关,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申请单位交所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

  特种设备许可单位在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时,至少一式两份,申请经许可审批机关正式批准后,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一份由审批机关交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单位因名称、地址等变更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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