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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部分国家专业计量站 分站延长计量授权期限的通知

法规文号:质技监局量函[2001]48号    发布时间:2001-02-16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有关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

  根据我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高电压计量站等11个国家专业计量站、30个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名单见附件)的计量授权期限将于2001年3月5日到期。根据工作需要,现将这些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的计量授权有效期延长至2001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附件:延长计量授权期限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名单(共计41个)

  分站名单(共计41个)

  国家高电压计量站国家轨道衡计量站齐齐哈尔分站、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哈尔滨分站、吉林分站、沈阳分站、锦

  国家原油大流量计量站州分站、北京分站、太原分站、呼和浩

  国家大容量第一计量站特分站、乌鲁木齐分站、兰州分站、西

  国家海洋计量站安分站、郑州分站、武汉分站、济南分

  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站、上海分站、南昌分站、成都分站、

  国家大容量第二计量站柳州分站、广州分站

  国家蒸汽流量计量烟台检定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西安分站

  国家纤维计量站、包头分站、吉林分站、锦州分站、南

  国家水大流量计量站京分站、茂名分站、齐鲁分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计量检定站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上海分

  (共计11个国家站)站、广州分站

  (共计30个国家站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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