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03号    发布时间:2006-07-18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现决定对部分农机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自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6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序号  产品名称  对应的HS编码 
1  拖拉机:轮式拖拉机
(以单缸柴油机或 25 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 
8701901190 
2  植物保护机械  8424810000 

  注:植物保护机械中的背负式喷雾机(器)、 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已于2003年8月1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