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公社畜牧兽医人员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劳人险局[1983]03号    发布时间:1983-01-26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农牧渔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你部(82)农(牧)字第86号函悉。对于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为了稳定畜牧兽医队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公社畜牧兽医(包括配种站、改良站、冷精站、防检站、草原站的畜牧兽医),在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