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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解除劳动教养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人险函[1984]15号    发布时间:1984-03-30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山东省劳动局:

  转去滕县公安局一月二十五日来函一件,请你们处理。我们意见,对于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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