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职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期间能否探亲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人险局[1985]7号    发布时间:1985-04-18   发文单位: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安徽省人事局:

  皖人福字〔85〕第007号函收悉。关于在职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否按探亲假规定探亲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对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精神,除在国外学习已有两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国外学习年满两年并已为有关院校接受为博士注册生者以及学习年满两年并正在攻读博士学位者,可回国休假一次外,其他出国进修、培训职工,在学习期间不安排回国休假。学习结业回国后,可按规定休假。据此,这些人员不能按探亲假规定每满一年回国探亲一次。其配偶也不能出国探亲或探望国内其他亲属。

  1985年4月18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