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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法规文号:劳字[1988]42号    发布时间:1988-05-23   发文单位: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1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发给生活补贴费5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5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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