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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改按60%发退休费的精减退职职工死亡后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的复函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0-05-19   发文单位:劳动部保险福利司 中华全国总工会 劳动工资社会保障部


江西省劳动厅、省总工会:

  你省赣工险(90)61号文收悉。所询根据《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减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复四川省劳动局函》([77]劳薪字60号文)第一条规定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退职人员,死亡后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考虑到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是由于患职业病而改按退休处理的,因此他们死亡后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二、上述改按退休处理的精减人员已经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以从本复函下发之月起改按因工死亡抚恤待遇处理。过去的不补。

  三、上述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职工因工死亡费用开支渠道解决。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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