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和交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办险字[1991]17号    发布时间:1991-10-05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所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及投保年限问题的请示》(云社险[1991]1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据此,退伍军人招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其服役期间的军龄视为交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