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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

法规文号:劳险字[1993]3号    发布时间:1993-02-17   发文单位: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发展,维护社会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近年来有一些地区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提前把职工推向社会,导致退休费用增长过猛。我们认为,这种采取提前退休的手段,把退休费用转嫁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不仅增加了社会负担,也不利于改革的深化。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退休审批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审批权限,指定熟悉业务的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自行放宽退休条件。

  二、职工退休需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退休金和其他待遇。

  三、对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要认真做好劳动鉴定工作,严格按政策办理。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例、制造假工伤、假病残的,要立即纠正,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企业富余人员,仍按照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88]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由劳动部委托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各地劳动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严格把好关,凡不符合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和未征求劳动部意见而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不得办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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