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职工辞职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4]56号    发布时间:1994-02-17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工人辞职与富余人员辞职是否有区别及是否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法规文件适用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我们认为,职工提出辞职条件与辞职后的待遇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职工正常辞职,仍按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劳字83号执行,不发给辞职补助费,对于劳动合同制职工提出辞职的,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对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申请辞职的,按照国务院去年发布的《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第十条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