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5]1号    发布时间:1995-01-03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此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