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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5]323号    发布时间:1995-12-19   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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