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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法规文号:劳办发[1997]18号    发布时间:1997-02-05   发文单位: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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