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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法规文号:财会[2003]33号 发布时间:2003-11-26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现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