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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审批新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

法规文号:建房[1991]491号    发布时间:1991-07-17   发文单位: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决定》,对房地增开发公司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一些地区也出现整顿不力、在整顿过程中又不断成立公司的现象。为了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建立房地产开发的正常秩序,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41号)的精神,在年内完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在年底前将清理整顿的情况报建设部。

  二、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公司,一定要按照国办发41号文件的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和重新登记注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计划、财务、税收、价格、成本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三、在1991年内,原则上不批准成立新的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使公司的数量与房地产开发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今后确有需要成立从事城市土地、房屋开发的公司,按国务院[1990]国发69号文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审批前,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公司由建设部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审查证书;地方的公司由省一级建委(建设厅)进行资质审查,核发资质审查证书。批准设立的公司持资质审查证书和有关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四、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1989)31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为适应城市土地开发、经营的需要,可由现有的资质等级一、二级的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城市土地的开发和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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