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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审考办字[2003]8号    发布时间:2003-12-16   发文单位: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根据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经研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在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

    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10-64065659,84021188转1303

    联系人:李云玲、张力东

    附件:2003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软盘)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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