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建标造函[2006]29号    发布时间:2006-06-09   发文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由于新、旧办法中资质标准内容发生变化,所以按149号部令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将进行重新核定就位。为了在资质就位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现将资质就位工作期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各单位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新标准的资质就位工作。

  2. 凡在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可延续使用到2006年12月31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仍可用原资质证书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 各咨询企业应认真贯彻149号部令的要求,做好资质就位的各项准备工作。

  4.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的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六年六月九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