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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家经贸厅投资[2003]16号    发布时间:2003-02-18   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9号)和《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0〕647号)要求,现将2002年招标代理机构年度审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经贸委将于2003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对第一、二、三批取得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年度审查。2003年2月20日至2003年3月20日受理各地经贸委和中央企业的年审材料,过期上报材料将暂缓年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及中央企业,要对所属各招标机构的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按期报送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

  三、年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2002年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总结。包括成绩,工作经验,有无重大变化(如法人代表更换、转制等),有无违规行为,何原因受到何部门或地方何种奖励或处分等。

  (三)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完成招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国内招标项目(国债项目和非国债项目)表、国际招标项目(国债项目和非国债项目)表及招标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

  (四)与招标业绩一览表各项对应的招标委托(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单独装订)。

  (五)国债技改项目招标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名单。

  (六)招标机构年审材料目录(见附件二)装订在所报材料的首页。

  四、年审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政策与外资处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193064、63193601

  传真:(010)63193051

  附件:

   招标情况汇总表(表一)

      注:1.“国内招标”、“国际招标”栏内的数据分别为表二、表三中分项数据之和;

  2.委托金额、中标金额、节资额单位:“国内招标”为“万元人民币”,“国际招标”折合为“万美元”;

  3.节资额=委托金额-中标金额,节资率=节资额/委托金额;

  4.填报“总计”一栏时,须将 “美元”折合成人民币。

  国内招标项目表(表二)

             招标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复制有效

  国际招标项目表(表三)

    招标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复制有效

  二、招标机构年审材料目录

        招标机构名称(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本表必须装订在年审材料的第一页

   本表自行复制有效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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