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及资料报送期限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地函229号    发布时间:1995-08-08   发文单位:地质矿产部


江苏省地矿厅:

  你省赣榆县地质矿产局《关于对限期不报送资料予以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财预字第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每半年结清一次(当年7月31日结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一年度的1月31日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纳费期限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加以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