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煤层气勘查登记管理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地函234号    发布时间:1995-08-09   发文单位:地质矿产部


河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唐山煤层气示范项目施工不办理勘查许可证”进行立案查处及对生产勘探涵义进行界定的请示》(冀地勘管(1995)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层气的勘查登记问题,请按地矿部《关于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地发(1994)194号)规定执行。在已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区范围内进行煤层气勘查,必须履行勘查登记手续。

  二、煤层气与煤为两个不同的矿种,已取得的煤矿开采许可证不能代替煤层气勘查与开采许可证。

  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进行登记的生产勘探,是指矿山企业为保证矿山均衡正常生产,提高原有储量的控制程度,在开采区范围内为指导矿山开采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