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水电部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地下水问题请示的复函

法规文号:地发420号    发布时间:1987-09-04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水电部:

  你部(87)水电资字第12号文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应按照国务院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办理,即“由地矿部负责普查勘探。由水电部负责开发利用,但地矿部对开发利用要进行监督”。

  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应遵照执行。关于地下水勘查登记的具体范围,由地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水电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商定。

  1987年9月4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