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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拨打境外色情电话定性处理的批复

法规文号:公复字[1996]5号    发布时间:1996-02-14   发文单位:公安部


    对盗用他人或单位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的以盗窃论处,构成犯罪的,依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对聚众拨打收听境外色情电话,录制并传播色情电话内容,教唆他人拨打色情电话,传播色情电话号码的,以传播淫秽物品论处,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使用自己的电话打境外色情电话,尚不需要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者所在单位、街道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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