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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电财字[1987]632号    发布时间:1987-11-16   发文单位:商业部 电子工业部


  为促进彩电工业技术的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消费者欢迎的新型国产彩电;同时为有利于各级主管部门对多功能彩电的管理定价,我们对一九八六年电子工业部制定的“国产彩电附加功能加价规定”进行重新审定,经国家物价局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以下简称为加价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规定”只适用国产彩电,由国内组装使用国外商标的按进口整机对待不按本规定加价。

  二、国产彩电价格管理权限不变。此次附加功能的加价,暂由企业向省级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申报,并与同级物价局、商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定。批准后的价格要报电子部、商业部备案。

  三、今后凡新增附加功能在生产定型时要报我们统一制定价格。

  四、本“加价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执行,一九八六年电子工业部颁发的“加价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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