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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出版社申请登记表”和“出版社登记证”的通知

法规文号:新出图字[1990]第22号    发布时间:1990-01-15   发文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社重新登记注册问题,我署已以(89)新出图字第1290号文通知各地,现将“出版社申请登记表”和“出版社登记证”随文发去。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重新登记注册条件的出版社,经我署审核同意后,批复准予登记。中央一级出版社由我署复文给该社上级主管部委;地方出版社由我署复文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复文同时抄送给有关出版社。

  出版社持复文到当地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社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办理注册。各社申报注册登记应以我署复文为准,不得擅自变更,特别是“出书范围”一项,必须与我署复文完全一致方准登记,并发给“出版社登记证”。未收到我署复文的出版社,一律不发给“出版社申请登记表”和“出版社登记证”。

  二、“出版社申请登记表”和“出版社登记证”各填一式三份,一份交出版社,一份存当地新闻出版局,一份报我署。必须有当地新闻出版局盖公章方为有效。

  三、出版社登记证号采取分省编号的办法,“括号( )”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中央一级和北京市的出版社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统一编号(中央级在前),简称为(京)第××号,广西为(桂)第××号,各省类推。

  四、空白登记表、登记证请各地新闻出版局妥为保存,不得自行翻印。

  其它注意事项请按(89)新出图字第1290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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