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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法规文号:新出报刊[1999]1115号    发布时间:1999-09-08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期刊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近些年来,随着期刊出版的发展繁荣,期刊在出版形式、设计装帧等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这对于改进和提高期刊出版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封面上的刊名、副标、要目比较混乱,甚至影响了期刊名称的辩认。这种情况,违反了期刊出版的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期刊管理,现就进一步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期刊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注册登记的名称相符,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已注册的名称。

  二、期刊封面除使用已经注册登记的中文名称外,可印有准确翻译并经注册登记的英文或其他外文名称,但必须明显小于中文名称。

  三、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

  四、少数民族文字的期刊,应在封面上同时刊出汉文刊名。

  五、每期期刊封面所用名称必须与所注册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六、期刊增刊不得在封面上使用副标识名称,增刊须刊印正刊名称并注明“增刊”字样。

  七、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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