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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系统使用《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具体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新出技[1996]378号    发布时间:1996-06-04   发文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


总政治部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军队系统图书、期刊的印制管理工作,经与总政治部宣传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军队系统使用《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军队系统图书、期刊出版单位一律到总政宣传部宣传局领取《委托书》,由总政宣传部宣传局负责做好《委托书》的发效及管理工作。

  二、军队系统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在《委托书》开出十日内将第三联报送总政宣传部宣传局备案,不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委托书》的第二联由印刷企业在接受委托后十天内报送本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三、军队系统图书、期刊出版单位需异地印刷,应按有关印刷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书刊印刷国家定点企业和省级定点企业印制,到总政宣传部宣传局办理审批手续。承印方是军队印刷企业,由总政宣传部宣传局审批后直接到军队印刷企业印制,不再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手续;承印方是地方印刷企业,由总政宣传部宣传局审批,再到承印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准印手续,方可到地方印刷企业印制。军队印刷企业承印异地地方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按异地印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军队系统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应遵守出版、印刷行业管理规定和法规,并由总政宣传部宣传局承担其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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