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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刊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新出期[1998]1350号    发布时间:1998-11-18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就期刊出版多种少数民族文字版,可否使用一个国内统一刊号问题向我署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登记出版的期刊,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同一“国内统一刊号”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

  1.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是同一刊名;

  2.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是同一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同一法人代表;

  3.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办刊宗旨、编辑方针一致;

  4.中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刊载内容相同或相近,封面、版式设计基本相同。

  二、中文、少数民族文字版合并使用同一国内统一刊号的形式:

  CN XX-XXXX/Y Y-X……

  第一部分(CN国家代码),第二部分(XX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部分(XXXX登记流水号),第四部分(YY分类号、X少数民族文字版代号,民族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

  例:

  《新疆支部生活》      CN65-1001/D

  《新疆支部生活》(维文版) CN65-1001/D-W

  《新疆支部生活》(哈文版) CN65-1001/D-H

  《新疆支部生活》(蒙文版) CN65-1001/D-M

  三、关于多种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的审批

  1.现有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合并刊号,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进行合并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2.新办期刊,同时申请创办多种少数民族文字版的,按《出版管理条例》及本通知的规定,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四、期刊不得擅自进行分版,未经批准分版的按非法出版物处理。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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